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政黨之設立、組織、解散、活動及財務規範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學生聯合自治會行政中心自治部。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政黨,指由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二條所定義之本會會員,以共同政治理念組成,為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形成學生自治之意志之團體。

第 5 條

政黨使用校內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但若政黨須於校內任一處公佈欄放置宣傳物,則海報尺寸不應超出A3,其他物件不應超出該處公佈欄三分之一範圍。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處分與解散

第一節 政黨之設立與變更

第 6 條

政黨之設立,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黨內章程、十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以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第 7 條

前條之政黨負責人,以具有本會會員身份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曾違反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選舉罷免自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經評議委員會判決確定。

二、獎懲紀錄功過抵銷後滿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