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二十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 2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辦理本會自治事項。

第 3 條

行政中心行使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 4 條

行政中心置會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行政中心所屬各部門及部員;置副會長,襄理會務。

第 5 條

行政中心置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襄助會務。

第 6 條

行政中心設下列部門,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秘書部:新生招募、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及會議等事項。

二、公關部:網頁管理、會務宣導、發布新聞稿、校際交流及接待外賓等事項。

三、活動部:康樂性活動等事項。

四、學藝部:校慶紀念物、紀念書包、布告欄管理、刊物製作及學藝性活動等事項。

五、社團部:社團代表大會、社團輔助金、社團辦公室管理及其他社團有關業務等事項。

六、學生權益部:學生福利與權益、學生申訴事件、校規修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