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二十條第二項制定之。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辦理本會自治事項。
行政中心行使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中心置會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行政中心所屬各部門及部員;置副會長,襄理會務。
行政中心置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襄助會務。
行政中心設下列部門,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秘書部:新生招募、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及會議等事項。
二、公關部:網頁管理、會務宣導、發布新聞稿、校際交流及接待外賓等事項。
三、活動部:康樂性活動等事項。
四、學藝部:校慶紀念物、紀念書包、布告欄管理、刊物製作及學藝性活動等事項。
五、社團部:社團代表大會、社團輔助金、社團辦公室管理及其他社團有關業務等事項。
六、學生權益部:學生福利與權益、學生申訴事件、校規修訂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