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及決算之編造、審議以及公告,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預算以提供學聯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 3 條

學聯會各部門依其行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 4 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其經費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第 5 條

稱期入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

稱期出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期入、期出之差短,以前一年度賸餘撥補之。

第 6 條

期入預算分為會費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 7 條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預算期間,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終了,以當學年次為其年度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