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行使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二章 議員

第 3 條

本會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由學生聯合自治會會員依自治法規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於畢業時任期當然終止。

第 4 條

本會應選議員總額,依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 5 條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第 6 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喪失會員資格,由本會報學生事務處備查,並函知行政中心。

第三章 議長、副議長

第 7 條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本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