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高雄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四十二條制定之。

第 2 條

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章程會議合議審理解釋章程與統一解釋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之案件。

第 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章程:

一、學聯會於其行使職權,適用章程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章程之爭議,或適用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發生有牴觸章程之疑義者。

二、會員或政黨於其章程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學生訴訟,對於確定終局審理所適用之自治條例律或自治規則發生有牴觸章程之疑義者。

三、依學生議員現有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章程發生疑義,或適用自治條例發生有牴觸章程之疑義者。

聲請解釋章程不合前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 4 條

學聯會就其職權上適用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會或他機關適用同一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第 5 條

聲請解釋章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本會為之:

一、聲請解釋章程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章程條文。

三、聲請解釋章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