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2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3 條

本會之開會、散會、停會,由主席宣告之。

第 4 條

本會於每會期大會開議前,舉行預備會議,決定各委員會參加議員及選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每屆第一次舉行之預備會議選舉議長、副議長。

第 5 條

本會會議時,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分別親自在簽到簿簽名。

第 6 條

議員及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向本會秘書長請假,並列入會議紀錄。

請假方法得另訂辦法。

第 6-1 條

(刪除)

第 6-2 條

(刪除)

第 7 條

議員於任期內無正當理由缺席大會會議累計達三次,議長應交付紀律委員會處理。但三年級議員未出席大會時,將一律視為請事假,不適用本條規定。